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2378XY。

法定代表人:田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审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翠谷玉景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034494。

法定代表人:杜振羿,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安徽省北建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13734P。

法定代表人:朱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913400007049015954。

法定代表人:周晞桥,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9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从未承接过被上诉人***在起诉中所称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工程,被上诉人***自2009年以来,便入职上诉人的安徽分公司,其工资和奖金也一直由上诉人安徽分公司负责发放。***与上诉人之间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无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而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原审法院无主管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主张自己属于实际施工人,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以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北建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等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驳回***起诉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玉德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玉荣

书记员陈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