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与AAL墨尔本航运公司、南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2民初3023号之一 原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3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AL墨尔本航运公司(AALMELBOURNE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塞浦路斯共和国利马索尔地区司派若基普里亚努大街21号哥伦比亚大楼(ColumbiaHouse21,SpyrouKyprianouAvenue,4042Limassol,Cyprus)。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亚航运有限公司(AUSTRALASIALIN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淡马锡大道9号新达城大楼2座20楼1室(9TemasekBoulevard,#20-01SuntecTower2,Singapore)。 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AAL墨尔本航运公司(AALMELBOURNESHIPPINGCOMPANYLIMITED)、被告南亚航运有限公司(AUSTRALASIALINEPTE.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22日,原告以本案纠纷已通过庭外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AAL墨尔本航运公司(AALMELBOURNESHIPPINGCOMPANYLIMITED)、被告南亚航运有限公司(AUSTRALASIALINEPTE.LTD)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80元,由原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