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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1663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1号1001室-1003室,1005室-1012室,1013室-1。
代表人:郑丽,该营业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大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作贤,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志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回对被告大连船用推进器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
审 判 长  张姗姗
审 判 员  王寰瑾
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谢亦周
书 记 员  黄亦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