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2民初3023号之一
原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3001。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曙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AL墨尔本航运公司(AALMELBOURNE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塞浦路斯共和国利马索尔地区司派若基普里亚努大街21号哥伦比亚大楼(ColumbiaHouse21,SpyrouKyprianouAvenue,4042Limassol,Cyprus)。
代表人:斯图亚特乔治米歇尔麦克布莱德(StuartGeorgeMichaelMcBride),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昶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亚航运有限公司(AUSTRALASIALIN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淡马锡大道9号新达城大楼2座20楼1室(9TemasekBoulevard,#20-01SuntecTower2,Singapore)。
代表人:基里亚科斯帕纳伊德斯(KyriacosPanayides),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昶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AAL墨尔本航运公司(AALMELBOURNESHIPPINGCOMPANYLIMITED)、被告南亚航运有限公司(AUSTRALASIALINEPTE.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22日,原告以本案纠纷已通过庭外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AAL墨尔本航运公司(AALMELBOURNESHIPPINGCOMPANYLIMITED)、被告南亚航运有限公司(AUSTRALASIALINEPTE.LTD)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80元,由原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 湧
审 判 员 单 丹
人民陪审员 李慧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倪梦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