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兰陵电动阀门有限公司、扬州市兰陵智控阀门有限公司等与扬州市兰陵电动阀门有限公司、扬州市兰陵智控阀门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兰陵电动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兰陵智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扬州市兰陵电动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电动公司)、扬州市兰陵智控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智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站辅机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初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陵电动公司、兰陵智控公司向本院上诉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网络侵权不同,本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属于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假设两被告兰陵电动公司、兰陵智控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扬州市,无论原告电站辅机公司怎么选择管辖法院,都不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电站辅机公司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兰陵电动公司、兰陵智控公司停止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电站辅机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兰陵电动公司、兰陵智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兰陵电动公司、兰陵智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