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方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初185号 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方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丰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4年3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方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5月8日,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