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402行初39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人,户籍地,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市政务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彭伟中,该单位主任。
出庭负责人谢华兴。
委托代理人吴卫琴。
第三人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iv>
法定代表人杜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纯彬,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凌岐
人民陪审员 金义祥
人民陪审员 高学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