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81执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西城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南留印桥以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陕0481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加工货款129536元及违约金106349元,承担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公积金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我院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史 伟
审判员 吴健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