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13200上海巨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3200号
原告:上海巨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540号1幢161室。
法定代表人:孙公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馥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YuxingZhao。
原告上海巨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巨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巨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巨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巨化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超
书 记 员 吴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