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91民初4152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2024年7月29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