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91民初4153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2024年7月29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