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91民初1651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罗某某。
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为1978元,保全费2389元,共计4367元,由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