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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91民初7744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