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91民初7744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
被告:高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