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91民初7623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某。 被告:谢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于2024年12月20日向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收到该通知书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