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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知民初30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2025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