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民初8338号
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大江西路自编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3915XK。
法定代表人:贾立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德,男,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波,男,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西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44610372。
法定代表人:秦忠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信达公司)与被告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太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江信达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江信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2元,本院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霭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