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太原市驰翔气体有限公司与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民初3933号
原告:太原市驰翔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乱石滩粮库。
法定代表人:张善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风龙,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西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史洪斌,职务董事长。
原告太原市驰翔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太原市驰翔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驰翔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驰翔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3元,由原告太原市驰翔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