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2执401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6823191306。
法定代表人:成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铁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51050121B。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45854070.9元、利息3934656.17元(暂计),并承担执行费117188元,合计49905915.07元(暂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0591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寿朋
审判员熊俊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