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成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村W1栋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优,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上诉人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13.5元,由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13.5元,由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