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52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腾冲市中和乡老虎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云0523民初27号民事判决,由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支付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5,277.8元。由于被执行人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我院于当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材料并实地调查,经核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腾冲市人民法院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2019年8月14日,本院向腾冲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请腾冲市人民法院在处置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财产后依法进行分配。在执行期间,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