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6333.33元、超期资金占用费389687.5元,合计10496020.83元。案件受理费84776元,由被告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9年5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1、云南冶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停产一年多,现未经营;2、其银行账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款项3、土地被数家法院查封,本院不是首封法院,不具有处置权。4、该公司在其他公司的股权:在云南科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万元股权,已被质押,且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处置完毕;在云南冶金慧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450万元股权,该公司已以2018年停业、清算;在云南冶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15%,已被转让。5、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机械设备已用于融资租赁,不能处置。本院尚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的负责人,并以电话方式进行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本案。本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5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