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581执异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执行人: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申请人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苏0581执6941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与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58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损失740万元。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案已立案执行,因未能执行到位,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日作出了(2023)苏0581执6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2)苏058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人申请追加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对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未答辩。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股东为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2、(2022)苏058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审理判决确认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损失740万元。3、(2023)苏0581执694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经执行未发现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本院作出的(2022)苏058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IB-A1112-2009-EMA-105-0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于2022年3月19日解除。二、被告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损失740万元。三、驳回原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15300元,由原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负担46700元,由被告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6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68600元,本院予以退还。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损失74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2023)苏0581执6941号,执行标的人民币7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12月3日作出(2023)苏0581执69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2)苏058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股东为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22)苏058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经本院执行仍未能履行,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人申请追加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2023)苏0581执6941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对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常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2023)苏0581执6941号案件被执行人,对常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