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4751号 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 经营者:虞某。 被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第三人:镇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第三人:江苏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与被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