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4751号
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
经营者:虞某。
被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第三人:镇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第三人:江苏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与被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常熟市梅李镇某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