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12137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被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大石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刘某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