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刘某、大石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12137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 被告: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大石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某特种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刘某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