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542号
申请人:***市勇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会馆C-81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港工业园华联路118。
法定代表人:季丙元。
申请人***市勇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市勇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勇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种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