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717号
原告:***,女,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55号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
原告***与被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与被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诉前调解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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