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9821号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宫里镇齐村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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