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9821号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宫里镇齐村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秦源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