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6129号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55号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金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五层17#室-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金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