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州金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6129号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55号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金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五层17#室-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金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