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白兔洗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926号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55号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白兔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石***28号1层东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白兔洗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