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926号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55号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白兔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石***28号1层东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白兔洗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