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2230号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55号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孔汀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广州市师厨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号自编3号综合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师厨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艺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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