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2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凯福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墴士镇澄路3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556432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津二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凯福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052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阴凯福莱化工有限公司2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5元,由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履行期限届满,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江阴凯福莱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我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股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法院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