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02执77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3513300。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二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6729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3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3403.79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中国中车证券700股(支),冻结数额较小,无处置价值。 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利津县××路××号的土地(利国用(2001)字第3××5号)一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利津县××路××号房产(房权证利津字第2××1、2××4、2××5、2××6、2××7、2××8、2××9、2××0号)八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土地(利国用(2012)第0076号)一宗,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08年注册使用的车牌号为鲁EH××××江铃牌车辆,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未查找到车辆线索,不具备处置条件。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4990000元,利息242751.03元及判决书确认的其他款项,已强制执行到位122367.04元,尚有5110383.99元及判决书确认的其他款项未得到清偿。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