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02执恢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3513300。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利津信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利津县滨港路路东家村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4568963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9392525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利津信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4日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立案。
2021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利津信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1年11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利津信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11月6日,到不动产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12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利津信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13日,到利津信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企业现场进行了调查,上述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公告,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849999.3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