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02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二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076729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利津县。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3513300。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