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02执恢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0394127。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5352898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4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数额较小,无划拨价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5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国用(2012)第0××6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利津县××路××路东(利国用(2007)第0××0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利津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房权证利津字第2××7号)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5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三次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住所东营市利津县××路××号××号楼××单元××室进行调查。经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工及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陈述,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系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分公司,***系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历史原因及市场状况等导致经营差,欠债多,营收少,现主要从事来料代加工,订单量少,无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工资发放也不及时。正积极与银行和有关部门协调,寻求解决;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我院提交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说明,说明记载情况与本院现场调查情况基本一致。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本案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多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5月26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能否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7767.76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517767.7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