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江阴凯福莱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2民初897号
申请人:江阴凯福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9556432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津二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阴凯福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房产(不含予售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车辆,并为该次申请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房产(不含予售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车辆。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