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551号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3513300。
负责人:于胜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一,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利津县津二路20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2076729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7937197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项安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