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91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路南地税局办公楼。
负责人:晁前程,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八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十一路以南,太平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聂义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十路以北、津苑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利二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益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十路以南,宫家干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利津益翔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利津益翔化工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执7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