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91执恢17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南一路。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账号66×××02的存款2403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