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8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南一路270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汇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津二路以西、津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二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钱卫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卫忠,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十一路以南,太平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利津支行账号66×××02的存款4778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