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274号
原告:意凯希通信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天平庄村[贝尔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关霁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西亚电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487号弄7号。
法定代表人:顾以钦。
原告意凯希通信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亚电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意凯希通信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意凯希通信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西亚电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凯希通信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井 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苏豫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