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776号之二
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295室。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