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910号
原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6号楼3单元二层20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