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6647号之一
原告: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李亚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孙增献。
原告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48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广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周广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