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887号之二
原告:济南景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法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太,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孙增献,经理。
原告济南景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景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景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景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济南景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蕾蕾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