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271号
申请保全人: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38号(三幢东1-3层)。
法定代表人:冯祥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五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孙增献,总经理。
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赋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6647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颜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