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盛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盛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安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作出的(2024)淮仲裁字第053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递交书面和解协议书。经审查,双方订立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作出的(2024)淮仲裁字第053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