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民初1418号
原告:南通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苏浙大市场50幢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某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某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科泽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苏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