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765号
原告:***,男,195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银,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竹英,女,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5544T,住所地南通市科泽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慧明,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韩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