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鸿艺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6499号 申请人:无锡鸿艺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6690813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运河东路7号。 被申请人: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CQB14H,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盛路3号。 申请人无锡鸿艺石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鸿艺石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无锡鸿艺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鸿艺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江苏博克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